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對於現在不法侵害
- B 須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
- C 須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 D 須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為了保護一個重要的東西,而被迫去損害另一個無辜者的權益時,法律為了確保這種損害不會被濫用,會要求這個行為在所有可能的選擇中,必須處於什麼樣的「唯一選擇」狀態?
💬 其他同學也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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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呢
緊急避難之要件
💡 緊急避難採補充性原則,限於不得已且法益權衡下之行為。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23) | VS | 緊急避難 (刑24) |
|---|---|---|---|
| 侵害來源 | 現在不法之「人」為侵害 | — | 現在危難 (含自然與人為) |
| 法律關係 | 正對不正 | — | 正對正 (或不正) |
| 必要性限制 | 有效且侵害最小手段 | — | 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補充性) |
| 法益權衡 | 原則上不需 (除非極端失衡) | — | 嚴格要求保全利益 > 損害利益 |
💬正當防衛是權利對抗不法,不要求避讓;緊急避難是利益間的不得已取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