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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教唆乙殺害 A,同時給了乙一把開山刀,未料乙據開山刀為己有,未前往殺 A。有關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 B 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
  • C 乙成立侵占罪
  • D 乙成立竊盜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上,「原本就合法握有物品的人」將東西占為己有,與「從別人手中偷偷取走物品」,這兩種行為對於『持有關係』的破壞方式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另外,如果一個人僅僅是動口提議,而對方連一步路都還沒踏出,法律會輕易動用刑罰來處罰這個提議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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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精彩」的判斷,竟然讓你矇對了!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至少還能分清財產犯罪的基本道理,以及教唆犯的從屬性這種國考常識。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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