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題王
免費開始練習
歷屆試題
›
司法四等
›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
第 2 題
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2 題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A
以手指與他人肛門接合
B
以雨傘插入他人性器
C
以酒瓶插入他人口腔
D
以口腔與他人性器接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登入後即可查看 AI 生成的完整詳解。
使用 Google 帳號免費查看完整 AI 詳解
👉 開始練習這份考卷
📎 觀念相似題
1
下列何種非基於正當目的之接合行為,不該當刑法上之性交?
100%
2
甲欲性侵乙,一手壓住乙的嘴巴,另一手拉脫其褲子,雙方生殖器官尚未接觸時,即遭制伏,依實務見解,關於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87%
3
下列何者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222 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86%
4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85%
5
試問根據我國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之罪?
85%
6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85%
顯示更多相似題 (1 題)
🏷️ 相關主題
刑法上故意與過失之概念、判斷標準與法律效果
查看更多「[法警]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2年[法警] 刑法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無限刷題
了解 VIP 完整功能 →
🎁 做第一題,免費啟動 VIP →
稍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