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
種基本權?
種基本權?
- A 配偶權
- B 平等權
- C 人身自由
- D 遷徙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段婚姻關係中,如果法律規定「某一方必須無條件遷就另一方」的居住地,而非雙方共同協議,這是在質疑「住在哪裡」的自由,還是更深層地在質疑「兩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應該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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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 釋字第 452 號 解釋。早期民法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這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種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每個人都有權利獨立決定自己的生活根據地,法律不應強制一方必須依附於另一方。這種單方面要求女性(或贅夫)配合的規定,明顯抵觸了《憲法》第 7 條保障的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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