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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向學校老師威脅如果不給高分,就向學校誣告遭老師性騷擾,老師擔心無端受牽連只好給高分。甲在刑法上成立何罪:
  • A 強制罪
  • B 誹謗罪
  • C 強制猥褻罪
  • D 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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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利用「如果不聽話就讓你難看」的威脅,來逼迫對方做出違背心意、且法律上原本不需要做的事情時,這種對他人「意志自由」的壓迫與干擾,在法律上主要是在規範哪一種行為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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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甲利用「誣告性騷擾」作為脅迫手段,主觀上具有強迫意圖,客觀上使老師行無義務之事(給予高分)。雖然威脅的內容涉及誣告,但該行為的本質在於侵害了他人的意思決定自由,因此構成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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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罪構成要件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 強制罪成立之因果鏈結

  1. 1 施以脅迫 — 向老師告知若不給高分,將會進行誣告(惡害通知)。
  2. 2 意志受壓 — 老師因擔心聲譽受牽連而心生畏懼,自由意志受影響。
  3. 3 行無義務之事 — 老師並無給予特定高分之法定義務,卻因此給分。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脅迫之目的是為了獲取財物,則可能由強制罪轉為恐嚇取財罪。
🧠 記憶技巧:強暴脅迫、行無義務、權利受妨、必屬強制。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誣告罪。注意誣告罪必須具備「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之實行行為,若僅是「威脅要誣告」則屬於脅迫手段。
恐嚇罪 恐嚇取財罪 違法性適當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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