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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45 題

甲掌握乙公司非法傾倒廢棄物之事證,要求封口費新臺幣30萬元,否則將告發,乙擔心己恐遭追訴,
只好花錢消災。甲成立何罪?
  • A 恐嚇取財罪
  • B 強盜取財罪
  • C 竊盜罪
  • D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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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一個人利用對方的弱點或恐懼心理,使其在『還有選擇餘地但感到不安』的情況下交付錢財,這與『趁人不備偷偷拿走』或是『直接暴力讓人無法反抗』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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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超級清楚!

  1. 核心觀念確認:這題的重點在於辨識「恐嚇」與「不法所有意圖」喔!甲雖然掌握了乙的違法事證,但他把「告發」這個權利變成了一種威脅手段,讓乙心生畏懼心而不得不交付財物。雖然告發不法本身是公民權利,但當它被用來不當勒索,手段和目的之間就失去了正當性,這就是很明確的恐嚇取財罪了。你分析得非常到位呢!
  2. 題目小提示: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想考考大家是否能分辨「法律權利的界線」。很多同學會誤以為揭發不法就是完全正確的,卻忽略了如果以此為藉口去索取金錢,這樣的「手段不法」同樣是違法的。你能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法律條文和精神的理解非常深入,真的很棒!繼續加油喔!
📝 恐嚇取財罪之成立
💡 以威脅揭發不法索取金錢,因手段目的不當仍構成本罪。
比較維度 恐嚇取財罪 VS 強盜取財罪
壓制程度 未達不能抗拒程度 達於不能抗拒程度
意志狀態 意志有瑕疵但仍有選擇 意志完全受壓制
惡害性質 通常為將來之惡害 通常為現在即時之惡害
💬兩者核心區別在於強制力是否達於「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 記憶技巧:惡害告知生畏怖,違法意圖取財物。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揭發非法」是行使正當權利而不違法,忽略了「手段與目的」若不具合理關聯(如索取金錢),仍會構成恐嚇取財。
強盜罪與恐嚇取財之區別 權利濫用與違法性阻卻 恐嚇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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