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2年
[法院書記官]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先位聲明請求撤銷兩造之婚姻,後位聲明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甲起訴主張之事實與依據略為:「兩造結婚時,乙故意隱瞞其有重大精神病之事實致甲受詐欺而允婚,甲擬先依民法第 997 條之規定撤銷婚姻;若先位之訴無理由,則以乙之精神病已重大影響婚後兩造之生活,一年來已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而於後位聲明請求判准離婚。」第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後位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兩造離婚,並駁回甲先位之訴。試附理由說明: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對先位之訴提起上訴,乙未提起上訴,而第二審法院認為甲先位之訴為有理由時,應如何判決?(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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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定性本訴為「客觀預備訴之合併」,接著運用「上訴不可分原則」判斷原告僅就先位敗訴上訴時,後位部分亦生移審效力。最後,依據預備合併之本質,推論當二審認先位有理由時,為避免裁判矛盾,應如何依職權將一審關於後位之判決併予廢棄。
小題 (二)
若第一審之判決書於民國(以下同)112 年 7 月 3 日合法送達予兩造,甲於同年 7 月 20 日提起上訴,復又於同年 7 月 26 日撤回上訴,乙則未提起上訴。試問:本件之判決何時確定?(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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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上訴期間之計算』、『上訴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以及『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上訴之判決確定時點』。解題時應先計算出兩造的上訴期間屆滿日,接著說明甲合法上訴對全案確定之影響,最後引用實務見解(院字第2811號解釋),點出在上訴期間屆滿後撤回上訴時,判決於『撤回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