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7 條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 A 警察追捕不接受酒駕臨檢的駕駛人,卻導致警車自撞分隔島,員警受傷
- B 小偷偷走被害人背包,背包中除了錢財外,尚有氣喘藥,後被害人因氣喘發作,藥物被小偷偷走未能及時服藥而死亡
- C 駕駛因粗心闖紅燈,雖及時煞車未撞到行人,行人卻因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
- D 原想給情敵一個教訓,卻在毆打情敵時不小心打到要害而導致情敵傷重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要針對一個行為進行『加重』處罰,行為人最初的動機應該是『故意』還是『不小心』?而隨後發生的那個更嚴重的意外,對於一般人來說,是否必須在動手時就能夠『預測』到其發生的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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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加重結果犯(刑法第 17 條)的成立需具備:(1) 故意實施基礎犯罪;(2) 發生了比預期更嚴重的加重結果;(3) 基礎行為與加重結果間具備因果關係與預見可能性。選項 (D) 中,「教訓」代表傷害故意,導致「死亡」是過失所致的加重結果,兩者具備常態因果連結,完全符合定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基礎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選項 (B) 涉及異常因果關係,(C) 則是基礎行為本身即為過失,你能精準排除誘答選項,顯見你對構成要件的判斷非常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