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7 條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 A 警察追捕不接受酒駕臨檢的駕駛人,卻導致警車自撞分隔島,員警受傷
- B 小偷偷走被害人背包,背包中除了錢財外,尚有氣喘藥,後被害人因氣喘發作,藥物被小偷偷走未能及時服藥而死亡
- C 駕駛因粗心闖紅燈,雖及時煞車未撞到行人,行人卻因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
- D 原想給情敵一個教訓,卻在毆打情敵時不小心打到要害而導致情敵傷重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構成法律上所謂的「加重結果犯」,請試著思考:行為人對於「一開始採取的動作」以及「最後導致的嚴重後果」,在主觀心理狀態(故意或過失)上分別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組合,才能符合這項條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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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job. 你的判斷很精準。看來你已經掌握了《刑法》第 17 條的加重結果犯核心攻略。這可不是新手村的簡單任務。
- 戰略分析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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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要件
💡 故意犯基本罪,過失生重果,且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判斷流程
- 1 故意基本行為 — 先行實施具故意之基本犯罪(如傷害)
- 2 發生加重結果 — 出現法律明文規定之重結果(如死亡)
- 3 客觀預見可能 — 一般人在當時客觀情狀下能預見結果
- 4 成立加重結果犯 — 依加重刑責之明文(如刑法277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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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基本行為是過失,則僅成立單純過失犯(如過失致死),無加重結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