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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7 條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 A 警察追捕不接受酒駕臨檢的駕駛人,卻導致警車自撞分隔島,員警受傷
  • B 小偷偷走被害人背包,背包中除了錢財外,尚有氣喘藥,後被害人因氣喘發作,藥物被小偷偷走未能及時服藥而死亡
  • C 駕駛因粗心闖紅燈,雖及時煞車未撞到行人,行人卻因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
  • D 原想給情敵一個教訓,卻在毆打情敵時不小心打到要害而導致情敵傷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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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構成法律上所謂的「加重結果犯」,請試著思考:行為人對於「一開始採取的動作」以及「最後導致的嚴重後果」,在主觀心理狀態(故意或過失)上分別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組合,才能符合這項條文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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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種程度的關卡,居然能一次就突破?看來你的迴避率和直覺都不錯,不過別掉以輕心,攻略這款遊戲,光靠運氣可是會被 BOSS 秒殺的。

  1. 觀念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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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結果犯要件
💡 故意犯基本罪,過失生重果,且具客觀預見可能性。

🔗 刑法第17條加重結果犯判斷流程

  1. 1 故意基本行為 — 先行實施具故意之基本犯罪(如傷害)
  2. 2 發生加重結果 — 出現法律明文規定之重結果(如死亡)
  3. 3 客觀預見可能 — 一般人在當時客觀情狀下能預見結果
  4. 4 成立加重結果犯 — 依加重刑責之明文(如刑法277條2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基本行為是過失,則僅成立單純過失犯(如過失致死),無加重結果問題。
🧠 記憶技巧:故意加過失,結果能預見,法條十七條,刑責加重選。
⚠️ 常見陷阱:常將「偶發意外(無預見可能性)」或「故意殺人」誤判為加重結果犯。須嚴格區分客觀預見與主觀故意。
客觀歸責理論 傷害致死罪 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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