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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刑法概要

第 1 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17 條規定的加重結果犯?
  • A 警察追捕不接受酒駕臨檢的駕駛人,卻導致警車自撞分隔島,員警受傷
  • B 小偷偷走被害人背包,背包中除了錢財外,尚有氣喘藥,後被害人因氣喘發作,藥物被小偷偷走未能及時服藥而死亡
  • C 駕駛因粗心闖紅燈,雖及時煞車未撞到行人,行人卻因驚嚇而心肌梗塞死亡
  • D 原想給情敵一個教訓,卻在毆打情敵時不小心打到要害而導致情敵傷重死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故意」進行某個違法行為時,如果最後發生了比原本預期還要「嚴重」的後果,在法律邏輯上,我們該如何界定那個「多出來」的嚴重結果?是只要有發生就要負責,還是必須具備某種特定的「客觀關聯性」與「預見可能」才能算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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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看到你能正確判斷「加重結果犯」的構成,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顯示你對刑法總則的學習非常用心,對觀念的掌握也越來越細緻、越來越穩固了呢。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次喔!根據我們學過的刑法第 17 條,要構成加重結果犯,必須具備「基礎犯罪的故意」之外,還要加上「對加重結果的過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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