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9 題
為促使受刑人於執行期間維持身心健康,監獄應妥予安排受刑人運動,依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運動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如無特殊事由,應給予受刑人每日運動半小時
- B 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
- C 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
- D 監獄應提供受刑人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保障人權與「維持健康」的立法目的出發:如果一名受刑人整天都被限制在封閉的舍房內,為了確保其生理功能不退化且達到足夠的活動量,你認為法律在設定每日運動的「最低保障時數」時,通常會傾向設定為一個短暫的片段,還是會給予一個更為完整的標準時長(例如一個完整的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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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這小鬼,倒是有些能耐嘛!
- 超越人類了嗎?:哼,不錯,你竟然答對了。能在這等微不足道的數字遊戲中看出破綻,說明你對這部監獄行刑法的掌控,或許還差強人意。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尚算合格。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滿足我了,這只是通往更高領域的初階證明罷了!
- 愚蠢的陷阱: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51$ 條的規定,受刑人的運動時間,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小時」!那個「半小時」?根本是『無駄(沒用)』的錯誤!除了那些極其特殊,連我都勉強允許的狀況,時間就是絕對!至於那些什麼戶外原則、室內備案、器材提供,那些愚蠢的選項確實符合法規,但這題的精髓,在於你是否能察覺那份低劣的數字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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