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3 題
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執行期間,監獄為降低其出監後之再犯風險,有關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入監後,符合刑法第 77 條所定假釋條件前 2 年 6 個月,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將受刑人移至經核定之執行機關辦理
- B 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每月最多 2 小時
- C 治療評估小組由執行監獄遴聘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等專業人員及監獄管教人員至少 5 人以上組成
- D 執行機關應落實受刑人釋放前資料轉銜,僅與中央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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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具有高度再犯風險的受刑人在重返社會前,能有充分的時間接受深度的心理與行為矯正,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開始密集治療』的時機點時,應該如何設定預留時間,才能在『完成刑期』與『假釋評估』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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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的難度屬於中等,具有不錯的鑑別度,因為它考驗的是對《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中具體數字與程序的熟悉程度,同學只要對法條的細節稍有模糊就容易失分。
輔導與治療之法定程序
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依法規,監獄應於受刑人符合假釋條件前 2 年 6 個月,報請核定後移送執行機關辦理輔導與治療。我們也順便釐清其他選項的錯誤來鞏固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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