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甲告乙犯傷害罪嫌,經檢察官 A 偵查終結,處分不起訴,甲不服而聲請再議,亦遭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之。甲再委任律師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 B、C、D 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准許甲提起自訴。甲乃委任律師自訴乙犯傷害罪嫌,經地方法院判決乙傷害罪刑,乙明示僅以第一審判決未為緩刑之宣告為由,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如檢察官 A 轉任為法官,A 法官、B 法官可否參與乙傷害案件之審判?(2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核心為「法官迴避制度」。看到題目應立刻聯想《刑事訴訟法》第17條的絕對迴避事由,並敏銳察覺近期修法及憲法法庭判決。第一步,檢驗A法官(曾為偵查檢察官)是否符合第17條第7款之擴張解釋;第二步,檢驗B法官(曾參與准許提起自訴裁定)是否符合現行法第258條之4第2項之明文禁止及112年憲判字第14號意旨;第三步,注意題目特意提及「僅就緩刑上訴(第348條第3項一部上訴)」,需點出迴避義務不因審理範圍限縮而受影響,使論證更加嚴密。
小題 (二)
高等法院對乙之上訴,其審判範圍為何?如乙傷害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乙擬聲請再審,應向何法院聲請再審?B 法官可否參與乙聲請再審案件之審判?(30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包含三個獨立子題,須逐一拆解。首先,測驗修法後「一部上訴」之範圍(刑訴§348 III),須點出「緩刑」與「科刑」之不可分性;其次,測驗再審管轄法院(刑訴§426),須區分上訴後「罪」與「刑」分別確定於不同審級的管轄差異;最後,測驗法官迴避事由(刑訴§17 IX),必須精準引用「112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及修法條文,論述預斷之防止與公平審判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