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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 3 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 4 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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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刑法評價。考生應依循三階層架構,在違法性階層否定正當防衛與依法令之行為後,於罪責階層探討錯誤理論(嚴格罪責理論 vs. 限制罪責理論)。最後,須注意警察身分是否牽涉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注意其僅適用於故意犯罪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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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甲誤認乙將施加攻擊而反擊致傷,是否成立傷害罪?其「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應如何評價?又是否適用公務員加重其刑之規定? 【解析】 壹、甲對乙噴灑辣椒水並擊打頭部致傷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故意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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