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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涉嫌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以新臺幣 3,000 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乙,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甲之住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揭買賣毒品之款項,檢察官以甲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符合羈押事由及有羈押之必要性,依法聲請法院羈押獲准,嗣檢察官於蒐證完畢後,就上開案件提起公訴而經法院進行審理。試問:何謂「嚴格之證明」、「自由之證明」?請說明於刑事程序中,何種事項須經「嚴格之證明」、何種事項僅以「自由之證明」即可?並請就上開案件中,關於認定「搜索」、「羈押」及「甲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等事實,論述是否需要經「嚴格之證明」?(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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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核心差異在於是否要求「證據能力」與「法定調查程序」。接著,運用「實體事實(嚴格證明)與程序事實(自由證明)」的標準進行分類。最後,將題目指定的「搜索」、「羈押」(皆屬程序法上強制處分要件)與「販賣毒品」(實體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分別涵攝,說明其所需的證明程度(如相當理由、嫌疑重大、超越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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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嚴格之證明」與「自由之證明」之區別,及其在實體犯罪事實與程序強制處分(搜索、羈押)事實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學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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