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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 3 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 4 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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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警察『誤以為被攻擊』而反擊致傷,首要聯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誤想依法令之行為)』。解題須嚴守三階層論,先肯定傷害故意與客觀致傷結果,其次於違法性階層否定客觀阻卻違法事由,最後在罪責階層探討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之法律效果(實務與主流學說之爭),並結合題目提供的警察用具規範,檢視其行為縱在想像中亦屬『防衛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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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誤以為遭受攻擊而施加暴力致乙受傷,是否構成誤想防衛?其行為逾越必要程度(誤想防衛過當),應如何論罪? 【解析】 甲噴灑辣椒水並擊打乙頭部致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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