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2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警察甲接到商家來電,有位女子乙因喝酒在其店內大聲叫囂、不願離開,遂到場處理。因乙情緒失控,酒醉而有哭泣不止、拍桌及對甲高聲大叫,甲無法阻止,見乙拿起椅子,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情急之下對乙數次噴灑辣椒水並擊打其頭部,造成乙眼睛無法睜開,因而跌倒受傷。事實上乙拿椅子只不過是累了想坐下來。經查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第 3 點規定,警察人員於依法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抗拒或其他事實需要,除情況急迫外,於相對人經口頭警告仍不聽從時,始得使用辣椒水。使用時並應依該要點第 4 點之規定,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請問甲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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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誤以為乙要對其攻擊而反擊」時,應立刻聯想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之爭點。解題須透過三階層架構,先檢驗故意傷害罪,在違法性與罪責階段探討誤想防衛之法律效果(阻卻故意),接著再檢驗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並利用題目給予的「警察裝備使用要點」來論證其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及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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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甲誤認遭攻擊而對乙施加強制力致傷,是否構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想防衛),以及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 【解析】 壹、甲噴灑辣椒水並擊打頭部致乙受傷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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