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營養師] 公共衛生營養學
第 10 題
依據勞動基準法,有關孕婦保護措施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 B 女工分娩前後停止工作,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減半發給
- C 女工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
- D 子女未滿 1 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3 次,每次以30 分鐘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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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與第 52 條有關母性保護的具體規定:對於「分娩」與「不同週數之流產」,法律所保障的產假天數分別為何?此外,關於產假期間薪資發放的「全薪」與「半薪」之受僱年資門檻(以幾個月為界),以及法定的每日哺(集)乳時間之次數與每次時數,其正確的法律數值應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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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根據此法條明文規範,女工分娩前後的產假應為八星期,且若受僱工作達六個月以上,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應全額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才會減半發給,故選項A與選項B的敘述皆屬錯誤。而選項C指出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四星期,與法條內容完全相符,因此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