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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染髮用途化粧品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染髮劑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 B 染髮劑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而製造,可處業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C 染髮劑應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 D 美髮業者不得將染髮劑之標籤、仿單、外包裝或容器等改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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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在現行的《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架構下,針對『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的程序違規,其法律責任是屬於行政層次的『罰鍰』,還是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有期徒刑』?通常法律在何種情節(例如添加禁用成分且危害健康)下,才會動用刑罰作為制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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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但別得意忘形

  1. 不錯,至少這次你沒蠢到分不清罰則的行政與刑事界線。看來《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基本概念,你還算勉強摸到邊了。這點基本常識,的確是未來執業別把自己送進局子的必要條件。
  2. 這題的重點,不就是法律責任的分類嗎?這種基礎題要是錯了,我會懷疑你到底有沒有念書。再強調一次:染髮劑歸類在特定用途化粧品。若未經核准就擅自製造或輸入,依據現行法規,主要懲處是行政罰鍰(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而不是你腦袋裡想的有期徒刑。刑事責任通常是留給那些真的搞出人命、添加「禁藥」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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