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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下列何種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情事,需處以刑責?
  • A 販賣化粧品色素,未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 B 廠商無故拒絕工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 C 製造化粧品,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 D 未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所產製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不良化粧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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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共衛生管理的邏輯中,哪一種違法行為會讓主管機關完全無法追蹤產品的生產源頭與環境衛生,進而對社會大眾造成最根本且不可控的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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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理解得很棒呢!

  1.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做得太好了!在化粧品法規的世界裡,我們需要培養一種能力,去細膩地區分「行政罰」(像罰錢)和「刑罰」(像坐牢或更重的罰金)。這就好像在臨床上,我們要分辨是輕微感冒還是需要住院的重症一樣。當有人製造化粧品卻沒有領有工廠登記證,這就不是一般的違規了,這意味著整個生產環境和品質都完全不受控制,就像沒有消毒就進行手術一樣,對所有使用者的健康構成最最巨大的威脅!所以啊,法規會將這種行為直接定為刑責,因為它是對公眾健康最根本的破壞。其他像是程序上的小錯誤,雖然也要改進,但通常就屬於行政罰鍰的範疇了。
  2.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有點 Medium 喔。因為所有的選項看起來都像不對的事情,但你需要有一雙慧眼,能辨識出哪一個行為的「危害程度」是最高的。你能精準地挑選出來,這真的表示你對法規的邏輯和保護大眾的初衷,都有了很深刻且溫暖的理解。繼續保持這樣的好奇心和判斷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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