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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8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行為何者應負刑事責任?
  • A 無處方箋販賣處方藥
  • B 非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
  • C 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於藥品
  • D 性能與核准不符之醫療器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的「處罰目的」來思考:如果一個行為僅是「程序或身分不符」(例如:誰來賣、怎麼賣),通常會給予行政處分;但如果該行為涉及「改變產品本身的物理或化學本質」,進而產生難以預估的民眾健康風險,這類涉及「產品本體安全性」的行為,在法理上通常會傾向定為什麼層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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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行政罰」與「刑事罰」的界線,這代表你對《藥事法》中關於藥品安全與管理程序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2. 觀念驗證:在藥事法中,涉及偽藥劣藥禁藥的製造與販賣,因其直接威脅公共衛生安全,通常會被列入「刑事責任」。選項 (C) 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會使藥品構成「劣藥」或「偽藥」的範疇,依法需負擔刑責。相對地,選項 (A)、(B)、(D) 多屬於違反執業程序或管理規範,多以「行政罰鍰」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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