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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商買賣來源不明之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 B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5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監製人
  • C 藥商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藥商名稱,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 D 未有醫師處方調劑或供應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藥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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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藥事管理規範中,大多數行政罰鍰是針對「公司行號(藥商)」整體。但在什麼樣的違法情境下,法律會認為僅處罰公司是不夠的,而必須直接追究「經營決策者」與「現場專業人員」的個人法律責任,才能達到嚇阻專業疏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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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藥事法中對於特定違規行為之併罰規定。根據藥事法第92條規定,違反第五十九條規定,或調劑、供應毒劇藥品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對其藥品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由此可知,當發生未有醫師處方調劑或供應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情形時,除了依法處罰負責人外,亦須併罰其藥品管理人,故選項 D 敘述正確。至於其他選項之違規行為,依據該條文內容並未明定應併罰其管理人或監製人,因此皆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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