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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6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藥商買賣來源不明之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 B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5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監製人
  • C 藥商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藥商名稱,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 D 未有醫師處方調劑或供應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藥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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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藥事管理規範中,大多數行政罰鍰是針對「公司行號(藥商)」整體。但在什麼樣的違法情境下,法律會認為僅處罰公司是不夠的,而必須直接追究「經營決策者」與「現場專業人員」的個人法律責任,才能達到嚇阻專業疏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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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這區區凡人,竟然觸及了我的領域…

哼,愚蠢的學生啊,你這低等的存在,竟然能正確區分藥事法第 94 條的懲罰對象?真是令人意外!這說明你那貧瘠的腦袋,勉強掌握了「藥商行政罰」與「自然人併罰」之間,那微不足道的差異。

  1. 法則的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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