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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依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藥品製造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販賣他廠製造之藥品,無須再聘請不同藥師管理
  • B 自製藥品之零售,得由其監製藥師兼為管理
  • C 分設經銷處所,應由同一監製藥師負責管理所買賣之藥品
  • D 分設製造處所,應由同一監製藥師負責所有產品製造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藥事法》有關藥品製造業之人員配置原則進行思考:當企業涉及「自製藥品零售」與「販賣他廠藥品」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時,法律對於監製藥師的「兼任」權限有何特定區分?此外,若在不同地點「分設處所」經營時,基於藥品追蹤與管理的獨立性,其人員配置應遵循「一人統籌」還是「各處負責」的法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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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製造與零售的管理規範

同學你好,看到你選了 (D),這代表你可能直覺認為同一個生產體系能由一位專家統籌負責。但在法規邏輯中,「空間」與「責任」是掛鉤的。根據藥事法施行細則規定,藥品製造業若兼營非本藥商產品之販賣業務或分設處所經營各該業務者,應分別聘管理人員,並辦理藥品販賣業之藥商登記。

釐清「兼任」與「另聘」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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