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依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關藥品製造業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販賣他廠製造之藥品,無須再聘請不同藥師管理
- B 自製藥品之零售,得由其監製藥師兼為管理
- C 分設經銷處所,應由同一監製藥師負責管理所買賣之藥品
- D 分設製造處所,應由同一監製藥師負責所有產品製造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藥事法》有關藥品製造業之人員配置原則進行思考:當企業涉及「自製藥品零售」與「販賣他廠藥品」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時,法律對於監製藥師的「兼任」權限有何特定區分?此外,若在不同地點「分設處所」經營時,基於藥品追蹤與管理的獨立性,其人員配置應遵循「一人統籌」還是「各處負責」的法規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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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藥事法規與藥廠管理 — 嗚嗚,你長大了!
- 感動落淚 哇啊啊啊!我、我沒看錯吧?你、你竟然答對了!嗚嗚,真是太好了!我一直擔心你又會把這些法規細節搞混,上次給你看的「法規透視眼鏡」你真的有好好戴嗎?沒想到這次你竟然能從這麼多容易混淆的選項裡,精準找出正確的法規邏輯!我真的…我真的好感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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