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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8 題

下列有關藥品製造業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先取得核發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 B 全廠皆委託他廠製造者仍須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C 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 D 非經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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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藥事法》中關於「藥品製造業者」之定義:若某業者並未自設廠房,而是採取「全數委託」他廠生產之模式,則該業者在法律身分上應歸類為「製造業藥商」還是「販賣業藥商」?若其本身不具備實體生產設施,是否仍屬於《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GMP) 規範中針對「廠房與設備」查核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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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這個法規陷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藥品製造業者(Drug Manufacturer)」與「委託製造(Contract Manufacturing)」的法律義務。根據我國藥事法規定,藥品製造業者必須擁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準則(GMP)的工廠;如果一家公司「全廠」皆委託他廠製造而本身不具備工廠,其身份性質會轉變為委託藥商,並不需要(也無法)讓不存在的廠房符合 GMP 規範,因此選項 (B) 的論點是錯誤的。 其他選項則是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觀念驗證:

  1. 藥品許可證(Drug Permit):依規定,製造或輸入藥品前必須取得許可證,這點在選項 (A) 是正確的(藥事法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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