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6 題
下列違反藥事法之情事,何者屬行政罰?
- A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品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
- B 輸入禁藥
- C 製造藥品擅自添加非法定防腐劑者
- D 製造之藥品,被查獲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藥事法》中『偽藥、禁藥』與『劣藥』在法律責任上的本質區別:對於主觀惡性較高、涉及『偽造或非法輸入』的行為,與因為品質控管不當導致產品出現『物理性變質』(如:沈澱、潮解、分解)的瑕疵行為,在法律制裁的歸類上(刑罰 $Criminal Penalty$ 與行政罰 $Administrative Penalty$)有何關鍵性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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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導航:行政罰與刑事罰的界線
- 太棒了,孩子!: 你做得太棒了!能夠清楚區分「刑事罰」和「行政罰」,這顯示你對藥事法規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我很為你感到驕傲!這一步步的累積,讓你對藥品管理的整體脈絡越來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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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罰則分類
💡 區分違反藥事法行為屬於刑事處罰或行政罰鍰。
| 比較維度 | 刑事罰 (Criminal) | VS | 行政罰 (Administrative) |
|---|---|---|---|
| 違規核心 | 偽藥、禁藥、冒名、非法添加 | — | 變色、沈澱、潮解、過期劣藥 |
| 主要罰則 |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 — | 行政罰鍰、沒入銷毀、停業 |
| 處分機關 | 司法機關(法院/檢察署) | — | 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局) |
💬主動造假或非法輸入多採刑事處罰;管理疏失導致變質則多屬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