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5 題
廠商使用不實資料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下列之處置方式何者錯誤?
- A 撤銷該藥品許可證
- B 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該藥品許可證
- C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 D 登報公告該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法理與《藥事法》的規制邏輯思考:針對「申請程序提供不實資料」的行為,法律主要在於糾正不當取得的法律地位(如撤銷許可證)及後續申請限制;而「登報公告違反情節」這類具有高度裁罰性質的「名譽罰」,在法律明文中通常是針對何種「對公眾健康有實體危害」的情境(如偽藥、劣藥之流通販賣)才會採取?這與單純的「資料申請不實」在法律效果的連結上是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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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藥事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這題考驗的是對《藥事法》行政處分的精準掌握。當廠商以不實資料申請查驗登記時,依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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