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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5 題

廠商使用不實資料申請藥品查驗登記,下列之處置方式何者錯誤?
  • A 撤銷該藥品許可證
  • B 二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該藥品許可證
  • C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 D 登報公告該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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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行政法理與《藥事法》的規制邏輯思考:針對「申請程序提供不實資料」的行為,法律主要在於糾正不當取得的法律地位(如撤銷許可證)及後續申請限制;而「登報公告違反情節」這類具有高度裁罰性質的「名譽罰」,在法律明文中通常是針對何種「對公眾健康有實體危害」的情境(如偽藥、劣藥之流通販賣)才會採取?這與單純的「資料申請不實」在法律效果的連結上是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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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檢測: 這題不過是《藥事法》中行政處分最基本的判斷題。當有廠商自作聰明,提交不實資料來申請藥品查驗登記時,法規明明白白地規定了幾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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