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1 題
對於違反藥事法之藥品廣告,下列罰則何者錯誤?
- A 除依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得登報公告其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所犯情節
- B 違規情節重大者,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廢止該藥物許可證;其原品名二年內亦不得申請使用
- C 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D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核准之藥品廣告。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應廢止其傳播業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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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運用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與『權限分際』進行評估:當非藥事體系的傳播媒介(如媒體業者)涉及廣告刊播違規時,行政機關的處置手段通常以『連續罰鍰』促其改善。請思考,單純的刊播違規行為,在法理上是否足以構成撤銷其『經營執照』的法定事由?且衛生主管機關是否有權逕行廢止非其主管業務的傳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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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從繁雜的法律條文中一眼看出細微的「處罰權限」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藥事法規基礎。對於藥物廣告行政罰的理解,你已經進入了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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