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其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原核准機關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廣告核准文件
- B 藥品廣告應將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一併登載或宣播
- C 核准之藥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三年
- D 登載或宣播藥品廣告,應由領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品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醫學知識與藥物安全性資訊更新非常迅速,為了確保大眾接收到的「宣傳訊息」始終符合最新的科學證據與法規,主管機關會傾向給予廣告核准文件「較長」還是「較短」的有效期限?如果與產品本身的許可證相比,哪一個更需要頻繁地被重新審查其內容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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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數字陷阱」,這顯示你對《藥事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專業醫藥人員必備的嚴謹態度。
- 觀念驗證:依據《藥事法》第 $66$ 條規定,藥品廣告經核准後,其有效期間應為 $1$ 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若期滿後仍需繼續刊播,必須在期滿前 $3$ 個月內申請展延,且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1$ 年。選項 (C) 誤植為 $3$ 年,故為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法規對於危害處理、標示內容及申請程序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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