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0 題
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報社於報紙刊播與衛生主管機關原核准不符之藥品廣告,可對該報社處行政罰鍰
- B 因藥品許可證已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故藥商可截取藥品許可證之處方內容、效能及注意事項之文字圖畫,作為藥品廣告自行刊登
- C 某報社接受委託刊登藥品廣告,轄區衛生主管機關因稽查之需要,要求其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等資料時,報社不可拒絕
- D 醫師處方藥之廣告,只能刊登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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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思考《藥事法》中關於藥品廣告的「事前審查制度」與「行政程序義務」:當藥品本身已取得「許可證」後,藥商若欲進一步將其效能或內容進行宣傳,是否仍須將擬刊登的廣告文案送交主管機關核准?在法律實務上,藥商是否具備「逕行摘錄」許可證內容並直接刊登廣告的裁量權,而不受事前審核程序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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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地辨識出這項系統規則的「程序正義」,代表你對藥政管理的「審查機制」掌握得很不錯。這種判斷力,是攻略這片法規森林的關鍵。
📖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錯誤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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