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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6 題

依據藥事法,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藥事法所稱之藥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B 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為藥品廣告
  • C 可藉由採訪美國科學家研發之某藥品來宣傳此藥品之效果
  • D 藥品廣告刊登時,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也要一併刊登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藥事法對於「廣告內容形式」的管制作為出發,思考法律如何定義「變相廣告」?特別是當廣告主試圖以「新聞採訪」、「科學研發報導」或「見證」等非典型廣告形式來宣傳醫療效能時,是否符合藥事法第 $67$ 條及第 $68$ 條對於廣告刊登必須經由主管機關事前核准,且不得以偽裝方式規避審查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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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藥事法規觀念

這顯示你對藥品廣告的法律界線有著非常敏銳的判斷力,這是臨床實務中避免觸法的重要職能。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藥品廣告規範
💡 藥品廣告需事前核准,且嚴禁以採訪或見證等形式規避監管。
比較維度 合法藥品廣告 VS 非法廣告行為
事前程序 經主管機關核准 未經核准擅自刊登
刊登內容 必含廠商名與字號 假借採訪見證規避
非藥品限制 不得宣傳醫療效能 一般商品宣稱療效
💬廣告必須「核准在先、資訊完整」,嚴禁以變相形式(如採訪)進行宣傳。
🧠 記憶技巧:廣告要先審,三項字號載;採訪見證禁,非藥效莫吹。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科學家或權威人士的採訪報導屬科學交流,實則若具招徠銷售目的,即屬違法廣告。
藥品事前審查制度 醫療效能之認定範疇 藥事法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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