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5 題
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廣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一年,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及電話等資料
- B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對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及電話等資料,因屬客戶個人資料,得不予提供
- C 藥品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D 藥品廣告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品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時,因藥品廣告已有核准有效期間,須待原核准之廣告屆期展延時,始得令藥商改善
思路引導 VIP
從《藥事法》對藥政管理的『預防性審核制度』角度出發,請你思考:藥品廣告在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刊播內容是否具備任意變更的裁量權?此外,為了確保藥政管理的追溯性與國民健康之保護,法律對於傳播業者保存委刊人資料的法定期限,以及主管機關發現廣告內容具有危害性時的『行政處斷權』(是否受原核准效期之限制),分別有什麼樣的具體規範與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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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根據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因此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規,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同條文亦有明確規範。在資料保存與提供方面,藥事法第66條明定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而非一年)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故選項A保存期限錯誤,選項B認為得不予提供亦屬錯誤。此外,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依法「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並非如選項D所述必須等待廣告屆期展延時始得要求改善。綜合以上條文內容,僅有選項C正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