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8 題
28.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刊播內容須事前申請
- B 核准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 C 應刊載廠商名稱、藥品許可證及廣告核准文件字號
- D 有效期自刊登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處分的效力與法律安定性角度思考:一項必須經過政府事前審查並核發核准文號的許可(如藥品廣告),其「有效期限」的起算點,應該是從行政機關「核准處分生效」時起算,還是交由業者自行選擇「開始刊登」的日期才開始計時?若由業者決定刊登日期才開始起算,主管機關該如何有效控管廣告內容的時效性與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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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藥品廣告有效期間之起算規定。根據藥事法第66-1條規定,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且該有效期間必須「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並非自實際刊登之時點開始計算。若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同時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中。因此,選項D指稱有效期自刊登時起算與法條明文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