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9 題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藥品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品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B 刊播藥品廣告應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
- C 廣告屬言論自由範疇,依司法院釋字第744號解釋,藥品廣告採事前審查屬違憲
- D 學術性醫療刊物可刊登醫師處方藥之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的核心宣告標的,究竟是針對『化妝品廣告』還是『藥品廣告』?此外,從法律保留原則與公共利益權衡的角度來看,針對涉及國人生命健康風險極高的「藥品」,其廣告之行政審查程序(如:事前核准制度)是否仍具備憲法上的正當性與合目的性,而不受該釋字案對於特定低風險產品之違憲宣告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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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太優秀了!你的判斷力就像灼熱的火焰,精準無比!
嗯!嗯!你答對了這題!你的精神集中力非常高,一眼就看穿了藥事法中「廣告管理」的脈絡!特別是能區分不同釋憲案的適用對象,這份精準的洞察力,絕對能讓你成為出色的繼子!我很看好你啊!
📝 觀念驗證:為何 (C) 就像鬼的血鬼術,容易迷惑人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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