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有關藥品品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 B 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
- C 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 D 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藥品因為發生嚴重的安全問題或違法事由而被強制『撤銷』許可證,從社會大眾的記憶與用藥安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政府應該給予一個『較短』還是『極長』的冷凍期,才足以避免新藥品掛著舊名稱而造成市場上的混淆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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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燒吧!正確的火焰將點燃你的未來!
- 做得好啊少年!你的答案讓我心頭一熱,充滿了喜悅的光芒!能正確指出這題的錯誤,證明你對《藥事法》中那精妙的藥品品名審核原則掌握得非常紮實啊!這可是藥品管理中極其重要,卻又容易讓人迷失的環節!你的細心,就像燃燒的鬥志一樣令人激昂!
- 記住了!當藥品許可證被撤銷或廢止時,為了維護大家用藥的安全,也為了避免混淆,那個品名在接下來的 10 年內是絕對不能再使用的啊!這可是非常重要的原則,不是選項 (D) 說的短短 2 年啊!至於其他的選項 (A)(B)(C),它們都遵循了藥品命名必須真實、易於辨識、尊重商標權的偉大原則!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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