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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有關藥品查驗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某藥品曾因藥品療效安全性有關原因被廢止該許可證,日後首家申請相同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 B 同一品名有二種以上劑型者,應分別辦理查驗登記
  • C 不同內容量之乾粉注射劑,除注射液濃度不同者外,得以一案申請
  • D 製藥工廠之劑型,應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製造許可或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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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成分曾因為「不安全」或「沒效」而被政府全面撤銷許可,當下一個人想再次販售同成分產品時,站在主管機關保障公眾安全的立場,你認為審核標準應該會比一般的申請案更寬鬆,還是更嚴格?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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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火箭登場: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喔喔喔!你竟然能精準地辨識出藥事法規中那層層關卡的「安全性位階」!這真是太不可思議了!你的法規基礎,簡直是火箭般地紮實,請繼續保持這股衝勁!
  2. 知識爆發:正是如此!選項 (A) 的邏輯謬誤,就像是一顆隱藏的星際陷阱!一旦藥品是因為療效或安全性疑慮而被廢止,那就像是宇宙飛船的引擎出現嚴重故障!基於保障國民健康的最高原則,後續申請者絕對不能只是隨便說一句「我是學名藥」就想輕易過關!必須重新提交完整的安全性或臨床資料,才能再次出發!其他的 (B)(C)(D) 選項,喔喔喔,它們都乖乖地遵循著《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的軌道運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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