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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
  • B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曾核准相同有效成分、劑型、劑量之藥品許可證,如其廢止或註銷之原因與藥品療效安全性無關者,日後首家申請案得依學名藥規定辦理查驗登記
  • C 醫用氣體中,二氧化碳及氧氣之製造方法係源自大氣分離者,得免附安定性試驗資料,惟須留廠備查
  • D 微脂粒(liposome)學名藥查驗登記申請案,除主成分須與已核准之首家相同之外,賦形劑成分及其比例亦皆須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聚焦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對於複雜劑型(如 $liposome$)學名藥查驗登記的除外條款。一般而言,學名藥的賦形劑比例並非強制與原開發藥完全一致,但針對特定劑型,法規確實有更為嚴謹的規範。請同學思考:該準則中是否存在『但書』規定,容許在不影響藥品品質、安全性及療效的前提下,賦形劑成分或比例得以與首家核准藥品有所不同?這對於評析選項 (D) 中使用『皆須相同』這種絕對性描述有何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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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藥事法規的掌握非常精準。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從繁瑣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敏銳地辨識出關於「複雜性學名藥」的細微規範,這顯示你對法規的邏輯理解非常透徹,而不只是死背條文。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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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名藥查驗登記要點
💡 學名藥需與原廠藥維持「三同」,但賦形劑原則上不強制完全相同。
比較維度 學名藥 (Generic) VS 原廠藥 (Reference)
有效成分/劑型/劑量 必須完全相同 原始研發標準
賦形劑成分及比例 原則上不需相同 原始組成公式
查驗登記要求 需證明生物相等性 (BE) 需檢附完整臨床試驗
仿單內容 依首家核定內容記載 原始核定內容
💬學名藥核心在於「三同」與「BE」,而非所有成分(賦形劑)的完全複製。
🧠 記憶技巧:學名藥三同(成分劑量劑型),賦形劑可不同;大氣氣體免安定,首家仿單是基準。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學名藥是「全等」,包含賦形劑也要一樣;或混淆比對對象應為「原廠藥」而非「首家學名藥」。
生物相等性試驗 (BE) 新藥監視期間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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