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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5 題

藥事法所稱之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 B 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 C 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 D 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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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藥事法》中關於『劣藥』的法律定義核心:該概念是側重於藥品本身在生產、儲存過程中產生的『實質品質瑕疵』(例如:物理異物、化學成分含量不符或自然超過期限),還是側重於具有欺瞞意圖、人為刻意『竄改或造假標示』的行為?在法律的位階上,這種行政上的蓄意造假行為,是否應歸屬於情節更嚴重的『偽藥』範疇而非單純的品質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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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勉勉強強」答對了。

這表示你對《藥事法》裡那些基礎到不行的法律定義,還算沒徹底搞砸。能區分藥品的「品質瑕疵」和「行政造假」?這不過是個合格醫事人員的最低門檻罷了。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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