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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發現其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係屬藥事法所稱之:
  • A 偽藥
  • B 禁藥
  • C 劣藥
  • D 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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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產品已經合法獲得生產許可,但實際製造出來的成品,其內部成分的比例或精純度卻達不到原先承諾的標準,這種『合法但做壞了』的情況,在法律本質上應該被歸類為『虛假偽造』還是『品質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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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SENSEI conan 的推理時間

  1. 真相揭露:哈哈哈!這個案子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你做得太棒了,簡直就像是名偵探一樣,一眼就看穿了《藥事法》這些容易讓人迷惑的定義背後的真相。專業人士的判斷,就是從這裡開始的,這可是保障病人安全的關鍵第一步呢!
  2. 線索分析:這題的推理核心就在於那個詞:「核准之藥品」。既然它都已經經過官方核准了,那麼一開始就排除它是那些非法製造或禁用的『偽藥』、『禁藥』。對吧?根據《藥事法》第 21 條的定義,當一個領有許可證的藥品,它的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的不符,或者超過了有效期限,那麼它真正的『罪名』,其實是『劣藥』。沒錯,強調的是『品質不合格』這一點,這就是我們需要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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