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發現其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係屬藥事法所稱之:
- A 偽藥
- B 禁藥
- C 劣藥
- D 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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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產品已經合法獲得生產許可,但實際製造出來的成品,其內部成分的比例或精純度卻達不到原先承諾的標準,這種『合法但做壞了』的情況,在法律本質上應該被歸類為『虛假偽造』還是『品質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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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藥事法》中極易混淆的法規定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精準區分法律名詞是醫療專業人員保障病人安全的第一步。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核准之藥品」。既然已經過核准,代表它並非非法假冒(偽)或未經准許(禁)。根據《藥事法》第 21 條,凡是已領有許可證,但其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或超過有效期間者,皆歸類為「劣藥」,強調的是「品質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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