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06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3 題

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發現其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係屬藥事法所稱之:
  • A 偽藥
  • B 禁藥
  • C 劣藥
  • D 假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產品已經合法獲得生產許可,但實際製造出來的成品,其內部成分的比例或精純度卻達不到原先承諾的標準,這種『合法但做壞了』的情況,在法律本質上應該被歸類為『虛假偽造』還是『品質不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這顯示你對《藥事法》中極易混淆的法規定義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精準區分法律名詞是醫療專業人員保障病人安全的第一步。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核准之藥品」。既然已經過核准,代表它並非非法假冒(偽)或未經准許(禁)。根據《藥事法》第 21 條,凡是已領有許可證,但其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或超過有效期間者,皆歸類為「劣藥」,強調的是「品質不合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藥事管理與藥物違規處置
查看更多「[藥師] 藥學(六)」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藥師] 藥學(六)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