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1 題
41.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所定之處罰,下列何者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A 行政罰鍰
- B 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 C 沒入銷毀違規產品
- D 違反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應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權限劃分的邏輯思考:在《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裁罰體系中,對於一般違規行為的「執行性處置」(如金錢罰或實體產品處置)與涉及全國通行之「身分資格或准駁處分」(如准許產品上市的法律地位),何者應具備全國一致性,故需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管轄,而非由第一線查緝的地方主管機關行使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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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6條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由此可知,撤銷或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的處罰權責專屬於中央主管機關,並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至於行政罰鍰、沒入銷毀違規產品,以及命違反廣告規定情節重大者刊播更正廣告等其餘處罰,原則上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因此,選項(B)非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處罰權限,為本題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