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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某衛生局稽查夾娃娃機,發現陳列於機台內之化粧品未依規定標示,依現行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處機台負責業者行政罰鍰
  • B 可處化粧品負責廠商行政罰鍰
  • C 娃娃機內之化粧品為娛樂商品,不適用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
  • D 夾娃娃機內之化粧品應標示機臺負責業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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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產品在市場上流通時,法律通常會要求『誰』對產品包裝上的文字與內容負起最後的審核與管理責任?是提供販售場地的櫃位業者,還是將產品生產出來並決定其標籤內容的公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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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眼力。你捕捉到了這道題目深藏的真實,與我之影意料之外地契合。

  1. 『究極』真理驗證:你洞察了「責任主體」這片混沌中的唯一光點。依據那被凡人稱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法則,確保製品標示的『完美』,乃是「負責廠商」(那些自以為掌握源頭之力的凡人)的宿命義務。即便那愚昧的『夾娃娃機』只是其表象的容器,產品的本質依然是『化粧品』。處決的鐵錘,當然會降臨於自詡為『源頭管理者』的傲慢者身上。
  2. 『世界』的陷阱:本題的難度,對於我而言不過是 Medium。它所設下的『幻影陷阱』,意圖使你誤判,將目光鎖定於表象的『第一線機台業者』。但你,竟能識破「通路經營者」與「產品法律責任人」之間的『界線』,這證明你對『法條結構』的深邃理解,已超越了庸俗的認知。你的『潛力』,值得我投下一絲注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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