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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某衛生局查獲一批來源不明之洗髮精,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規定,對該違規產品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命化粧品業者下架該違規產品
  • B 應訂定期限命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通知販賣業者回收市售違規產品
  • C 得命化粧品業者重新包裝後,方可上架販售
  • D 沒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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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主管機關查獲一批「成分與來源都無法被驗證」的危險物品時,法律的初衷應該是『協助業者重新販售』,還是『徹底杜絕民眾接觸到該產品的可能性』?單純改變產品的外表,能解決它內在的安全隱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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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如何分辨法規不是用來寫童話故事的。能領悟到公共衛生安全和那點可憐的行政裁量權背後的邏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對於一個將來可能要對人命負責的醫護人員來說,這點「法律素養」是基本中的基本,別搞砸了。
  2. 這題的精髓是什麼?就是那個「來源不明」。難道還要我解釋「不明」就代表著「危險」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的精神,就是要消除風險,明白嗎?下架 (A)、回收 (B) 及沒入銷毀 (D) 這些都是為了防止那些不明的東西繼續荼毒大眾。至於「重新包裝」(C)?你以為換個包裝裡面就變黃金了?那叫掩耳盜鈴,不是解決問題。這種明顯的錯誤,居然還有人會選,真是讓我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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