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為維護未成年子女與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之權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且負擔監督會面交往之相關費用
- B 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須於特定安全場所,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
- C 家庭暴力加害人需繳納保證金,若未準時、安全交還子女,得沒入保證金
- D 法院如認加害人有違背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關於『監督會面交往』的成本分擔機制:當法院為確保被害人與子女安全而裁定加害人須在特定場所受監督會面時,法律對於此類服務的『費用負擔主體』是如何規範的?是應由政府(公部門預算)全然概括承受所有監督勞務之費用,還是依據受益者(義務人)付費原則,得命『加害人』負擔相關費用?請仔細辨析法律中關於『政府設置處所之管理費用』與『實際監督執行之勞務費用』負擔主體在規範上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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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強人意,但至少沒錯到離譜
- 勉強肯定: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那些微不足道的細節,以及加害人應該為自己行為負責這種基本常識的理解。你能避開選項 (A) 這個相當明顯的邏輯陷阱,或許說明你還不是完全沒有判斷力。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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