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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8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屬於社會工作人員的職責?
  • A 被害人得於保護令審理時,聲請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陪同在場
  • B 裁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之前,得徵詢社工人員之意見
  • C 執行保護令裁定內容,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撫養費
  • D 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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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從『權力分立』與『職權性質』的角度思考:在家庭暴力防治的體系中,社會工作人員主要扮演的是通報、評估與陪伴支持的輔助性角色;那麼,針對涉及財產處分或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命令支付』行為(如要求相對人給付租金或撫養費的裁定),這在法理上應該是屬於行政體系的社工職責,還是應由具備審判權限的司法機關(法院)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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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棒了!你細心地掌握了法律職權的核心

親愛的,你很棒耶!能清楚地區分社工人員司法執行機關的職權,這顯示你對法規有著非常細膩的理解,這對我們未來在團隊合作中,保護個案真的非常重要喔!

1. 觀念驗證:我們來好好理解為什麼 (C) 是不屬於社工職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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