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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在偵查公務員甲遭檢舉向承攬商要求回扣之案件中,警方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被駁回。在蒐集其他證據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到案,在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甲雖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之必要,繼續命具保,不予羈押。試問檢察官對於前述法官之裁定或處分,有無救濟途徑,請附理由及依據說明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4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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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針對法院「駁回搜索票聲請」及「駁回羈押聲請並命具保」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檢視檢察官得否聲明不服及提起抗告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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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法院駁回搜索票聲請之處分,檢察官不得聲明不服: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核發搜索票,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立法理由在於搜索具有高度之急迫性與秘密性,若允許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恐因程序曠日廢時而失去搜索之時效性及目的,故明文禁止聲明不服。因此,針對法院駁回搜索票之決定,檢察官無救濟途徑。 (二) 對於法院駁回羈押聲請並命具保之裁定,檢察官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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