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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涉犯擄人勒贖罪遭拘捕,檢察官認甲有逃亡及勾串滅證之虞,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但羈押庭時檢察官認為部分卷證若讓甲或甲之辯護人閱覽,恐導致有勾串滅證。因此,向該管法院主張此部分卷證限制被告及其辯護人閱覽。試問:檢察官、法院應如何處置及如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當前刑事訴訟法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外,試問還有何機制可作為強化停止羈押之替代措施?(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16-2 條

思路引導 VIP

說明偵查中羈押審查之閱卷權限制規定及程序。列舉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的防逃機制等替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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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閱卷權限制及停止羈押之替代措施,論述如下:

  1. 檢察官與法院對於閱卷權限制之處置: (1) 檢察官之處置: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2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檢察官若認有事實足認卷證開示有危害國家機密、妨害犯罪偵查(如勾串滅證)之虞者,得將該部分卷證「分卷(或遮掩)並敘明理由」,請求法院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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