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因涉犯擄人勒贖罪遭拘捕,檢察官認甲有逃亡及勾串滅證之虞,向該管法院聲請羈押。但羈押庭時檢察官認為部分卷證若讓甲或甲之辯護人閱覽,恐導致有勾串滅證。因此,向該管法院主張此部分卷證限制被告及其辯護人閱覽。試問:檢察官、法院應如何處置及如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當前刑事訴訟法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外,試問還有何機制可作為強化停止羈押之替代措施?(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1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16-2 條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偵查中羈押審查之卷證獲知權」及「防逃機制之羈押替代處分」。考生應先聯想釋字第737號解釋後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限制卷證獲知權之法定程序(檢察官應另行分卷、法院審酌與告知要旨),接著臚列第116條之2所定之強化防逃羈押替代措施(如科技監控、交付護照等),並務必精確使用法條用語,避免自行擴張或限縮法條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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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限制被告卷證獲知權之處置方式與法院應如何審理,暨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採取之強化替代措施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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