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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五、試附理由論述下列羈押相關問題(不須論述特別法):(3 題,共 20 分)
五、試附理由論述下列羈押相關問題(不須論述特別法):(3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關於偵查及審判中延長羈押,其各得延長次數及期間為何?(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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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說明偵查中及審判中延長羈押之期間(每次2月)與次數限制(偵查中1次,審判中視審級及罪名而定)。
小題 (一)
甲因涉嫌殺人遭警方拘提訊問。甲數次接受訊問均態度平靜,警方亦每次皆依法踐行告知義務,但甲每次應訊皆行使緘默權,不交代任何細節;案經檢察官以有串證之虞為由聲請羈押,但經法院以甲雖犯殺人重罪,惟無串證或逃亡之虞等羈押原因,遂裁定甲以 20 萬元交保候傳,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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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重罪羈押(刑訴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重罪不得作為唯一羈押原因,必須有逃亡或串證之相當理由。此外,考量被告行使緘默權是否可作為羈押之理由。
小題 (二)
甲為某國營事業員工,負責採購案之請購及驗收業務。警方接獲情資指甲將於某日於 A 酒店收受廠商賄賂,遂於當日於 A 酒店守株待兔。是日甲於 A 酒店收取廠商以信封裝袋之現金 100 萬元時,遭警方當場逮捕,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甲違背職務收受廠商賄賂,且與廠商間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試問:檢察官於羈押期間屆滿之5日前,得否以新增羈押原因(如新增甲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或變更原先裁准羈押之羈押原因(如原先羈押原因係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嗣變更為有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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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檢察官延長羈押時,得否變更或新增羈押原因。依實務見解,延長羈押之審查乃針對「原羈押原因」是否消滅;若要以新原因羈押,應另行聲請羈押,而非透過延長羈押程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