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您為國營事業某機構之政風人員,適同仁持轄區地方檢察署核發之傳票,並載明渠為詐欺罪之「關係人」,應於特定期日接受訊問。(共 3 題,共 20 分)
您為國營事業某機構之政風人員,適同仁持轄區地方檢察署核發之傳票,並載明渠為詐欺罪之「關係人」,應於特定期日接受訊問。(共 3 題,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請簡要說明訊問前應行告知之事項。(5 分)
思路引導 VIP
列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之四款應告知事項。
小題 (二)
請問以「關係人」地位傳訊,是否即得以免除踐行訊問告知義務?(5 分)
思路引導 VIP
說明實務上「實質被告」之概念。不論傳票上記載的稱謂(關係人、證人等),只要實質上是對其涉嫌犯罪進行調查,即應踐行第95條告知義務。
小題 (三)
違反告知義務下取得之「供述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10 分)
思路引導 VIP
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58-2條第2項規定。若違反告知義務(特別是緘默權、辯護權),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例外於證明非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時才有。說明審查流程。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