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檢察官以涉犯殺人罪嫌起訴甲,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到庭,行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被告之警詢自白為證據,被告甲則抗辯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檢察官乃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A(即詢問被告甲之刑警)、證人 B(即製作警詢筆錄之刑警),以證明被告甲之警詢自白筆錄並無刑求之事;被告甲則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C (即警詢時在場之律師),以證明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檢察官以涉犯殺人罪嫌起訴甲,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到庭,行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被告之警詢自白為證據,被告甲則抗辯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檢察官乃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A(即詢問被告甲之刑警)、證人 B(即製作警詢筆錄之刑警),以證明被告甲之警詢自白筆錄並無刑求之事;被告甲則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C (即警詢時在場之律師),以證明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10 分,共 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被告甲抗辯其警詢自白出於刑求,受命法官應如何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說明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規定,被告抗辯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時,應先於其他事實調查。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
小題 (二)
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證人 A、B、C 進行調查,並交互詰問?
思路引導 VIP
說明準備程序之功能及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9條及第273條規定。原則上準備程序不進行實質證據調查(交互詰問),除非有同法第276條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