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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甲涉嫌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傳喚到場訊問,檢察官表示甲如願自白並供出其他共犯名單,將可對其為緩起訴處分。甲為求有利之處分,遂和盤托出犯案經過,檢察官根據甲之供述內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順利搜得贖金。試問:甲之自白筆錄及贓款得否作為其有罪之證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1. 分析檢察官的「利誘」是否合法。擄人勒贖為重罪,依法不能緩起訴。
  2. 適用第156條第1項,甲之自白欠缺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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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自白筆錄與贓款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1. 甲之自白筆錄無證據能力: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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