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甲涉嫌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傳喚到場訊問,檢察官表示甲如願自白並供出其他共犯名單,將可對其為緩起訴處分。甲為求有利之處分,遂和盤托出犯案經過,檢察官根據甲之供述內容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順利搜得贖金。試問:甲之自白筆錄及贓款得否作為其有罪之證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
思路引導 VIP
- 分析檢察官的「利誘」是否合法。擄人勒贖為重罪,依法不能緩起訴。
- 適用第156條第1項,甲之自白欠缺任意性,無證據能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甲之自白筆錄與贓款之證據能力分述如下:
- 甲之自白筆錄無證據能力: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違法自白與衍生證據
💡 不正自白絕對排除,衍生證據依權衡法則決定其證據能力。
🔗 違法自白及其衍生證據判定流程
- 1 不正方法判斷 — 檢察官以法律不容許之利益(違法緩起訴)進行誘騙。
- 2 自白效力排除 — 違反刑訴 156-1 任意性,該筆錄絕對無證據能力。
- 3 衍生證據定性 — 依據違法自白後續取得之物證(贓款),屬衍生證據。
- 4 權衡法則適用 — 依刑訴 158-4 審酌個案,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解釋對「違法偵查與證據排除」之權衡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