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檢察官查嫌犯甲涉詐欺案件,傳喚甲之前妻乙為證人到案,經對乙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即在乙具結後,對乙進行訊問。試問,檢察官對乙進行之訊問程序是否合法?請申述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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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出證人為前配偶時依法享有拒絕證言權,檢察官依法有告知義務。未踐行告知義務即命具結,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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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訊問程序不合法。理由如下:
- 證人乙享有拒絕證言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證人「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得拒絕證言。本案證人乙為嫌犯甲之「前妻」,屬「曾為被告之配偶」,正落入本款範圍,故乙依法對甲之詐欺案件享有拒絕證言權。(附帶說明:同條項第2款所定者為「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訂婚人)」,第3款所定者為「法定代理人」,均與本案無涉,不應與第1款混為一談。)
- 檢察官負有告知得拒絕證言之義務:依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證人與被告有第180條第1項之關係者,訊問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此為法定之告知義務,旨在確保享有拒絕證言權之證人得以知悉並行使其權利。(按:第185條第2項未列於本案所附法條,前開內容係依一般刑事訴訟法規定敘明,其確切文字以現行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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