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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檢察官查嫌犯甲涉詐欺案件,傳喚甲之前妻乙為證人到案,經對乙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即在乙具結後,對乙進行訊問。試問,檢察官對乙進行之訊問程序是否合法?請申述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刑事訴訟法第18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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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出證人為前配偶時依法享有拒絕證言權,檢察官依法有告知義務。未踐行告知義務即命具結,違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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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之訊問程序不合法。理由如下:

  1.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證人為被告之配偶、前配偶、訂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本案證人乙為嫌犯甲之前妻,依法對其享有拒絕證言權。
  2. 依同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證人有第180條得拒絕證言之情形者,訊問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此為檢察官法定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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